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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809-2号

张瑞红与徐胜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瑞红,徐胜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809-2号原告张瑞红。被告徐胜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萧山区城厢街道人民路***号。负责人吴焰,经理。案外人张继刚。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9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扣押被告徐胜旺驾驶的浙A×××××号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张继刚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做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案外人张继刚自愿以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张继刚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玉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