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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688号

郭凤莉与张宗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郭凤莉,张宗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688号

原告:郭凤莉,居民。

被告:张宗保,居民。

原告郭凤莉与被告张宗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凤莉以被告张宗保已赔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凤莉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凤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章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