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688号
原告:郭凤莉,居民。
被告:张宗保,居民。
原告郭凤莉与被告张宗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凤莉以被告张宗保已赔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凤莉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凤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章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