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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1021号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朱文豪、朱劲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朱文豪,朱劲峰,董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021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97号。

负责人:樊明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彬,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文豪。

法定代理人:朱劲峰。系被告朱文豪之父。

被告:朱劲峰。系被告朱文豪之父。

被告:董霞。系被告朱文豪之母。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诉被告朱文豪、朱劲峰、董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成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