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021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97号。
负责人:樊明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彬,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文豪。
法定代理人:朱劲峰。系被告朱文豪之父。
被告:朱劲峰。系被告朱文豪之父。
被告:董霞。系被告朱文豪之母。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诉被告朱文豪、朱劲峰、董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成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