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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417-2号

申请执行人杨德国与被执行人承德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德国,承德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417-2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国。被执行人承德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承德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81655.00元,现本院作出的(2015)滦执字第417-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承德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8165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伟

代理

审判员  孙立军

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