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417-2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国。被执行人承德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承德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81655.00元,现本院作出的(2015)滦执字第417-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承德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8165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伟
代理
审判员 孙立军
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