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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318号

王荣涛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王荣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318号罪犯王荣涛,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惠中法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荣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69345.71元,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4485.7元。宣判后,被告人王荣涛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罪犯王荣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荣涛在2013年3月20日至2015年5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2次,2014年2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先后于2014年8月29日、2015年6月15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院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4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服刑期间,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月平均消费约为323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罚款收据、现金交款单、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荣涛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荣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伍小冰

审 判 员  黄燕慧

代理

审判员  陈彩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伦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