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少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金夷,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苏江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春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