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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少民初字第427号

朱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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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少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金夷,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苏江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春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