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32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2A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华林,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杨华林向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1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9‰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杨华林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实现其诉讼目的,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杨华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定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