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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1035号

陶乃知与巨野祥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5
公开日期
2015-10-24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乃知,巨野祥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陶乃知,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巨野祥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可伟。关于申请执行人陶乃知与被执行人巨野祥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民初字第2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巨野祥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乃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巨野祥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随后主动交纳了判决书确定的所欠款项,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2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张以平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