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0421-2号申请执行人江维,男,1959年2月6日出生,住桐城市。被执行人珠海春秋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96712-0。法定代表人邱跃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维与被执行人珠海春秋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桐民一初字第003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珠海春秋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桐城市范岗镇棋盘岭村有房地产,有待进一步处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民一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向东
审 判 员 王孝祥
代理
审判员 齐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贤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