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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659号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巩铁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巩铁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659号

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

被告:巩铁华,男,1985年11月18日生,住平原县。

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巩铁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巩铁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建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