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659号
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
被告:巩铁华,男,1985年11月18日生,住平原县。
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巩铁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巩铁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建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