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苟学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倩,女,生于1992年5月26日,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任鹏,男,生于1989年2月11日,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身份证号3701811989021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任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秀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