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00467-1号

胡忠辉与汪明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忠辉,汪明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467-1号

申请执行人:胡忠辉,男,住怀宁县。

被执行人:汪明生,男,住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14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日2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明生银行存款402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朱友云

审判员 鲁日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