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商初字第1217号

李林霄与夏兆利、毛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林霄,夏兆利,毛春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217号

原告:李林霄。

被告:夏兆利。

被告:毛春柳。

原告李林霄与被告夏兆利、毛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林霄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霄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914元,减半收取12957元,由原告李林霄负担。

审 判 长  黄玲玲

人民陪审员  林颖倩

人民陪审员  王小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林仁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