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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560号

范明利申请执行张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明利,张泽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范明利,男,37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张泽民,男,4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范明利申请执行张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瑞东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建军

审判员  曹 文

审判员  茹志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