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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潮民初字第00884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季佩发。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