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061号原告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34号附2号23-5,组织机构代码58891192-0。法定代表人殷浩楠,总经理。被告张志轩,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成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亚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