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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840号

马德柱与马芬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德柱,马芬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840号原告马德柱。委托代理人田改芬。被告马芬柱。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柱诉被告马芬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德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芬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德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马德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子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