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840号原告马德柱。委托代理人田改芬。被告马芬柱。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柱诉被告马芬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德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芬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德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马德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子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