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舒炎,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长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某乙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后,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朱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吕方海
代理
审判员 姚 婉
人民陪审员 黄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党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