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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13号

陈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朱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舒炎,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长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某乙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后,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朱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吕方海

代理

审判员  姚 婉

人民陪审员  黄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党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