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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611号

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李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611号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延庆县延庆镇百莲路75号。法定代表人潘浩,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朝霞,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丽红,女,1974年4月6日出生。被告李磊,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赵永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