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65号
原告:李进杰,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进元,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杰诉被告李进元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杰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进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进杰负担。
审判员 靳跃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若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