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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465号

李进杰与李进元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李进杰,李进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65号

原告:李进杰,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进元,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杰诉被告李进元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杰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进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进杰负担。

审判员  靳跃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若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