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255号罪犯袁彬,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苏中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524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2005)苏刑终字第063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苏中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认定上诉人袁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11月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1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12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29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8月28日至9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袁彬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袁彬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2015年7月连续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罪犯袁彬的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袁彬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自觉履行民事赔偿达18万元以上,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7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