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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金民柳初字第00512号

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金民柳初字第00512号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丽月。委托代理人荣相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玉英,女,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启昱

代理

审判员  王婉霞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呼玉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