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585-1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朱秀娟(特别授权),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55元,保全费26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虞 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秋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