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558号原告侯丕言、孙传强诉被告郯城县交通警察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该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孙诚霞
人民陪审员 邢 志
人民陪审员 赵 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倩倩
侯丕言、孙传强不履行法定职责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558号原告侯丕言、孙传强诉被告郯城县交通警察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该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孙诚霞
人民陪审员 邢 志
人民陪审员 赵 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