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060号
申请执行人:孟宪新,居民。
被执行人:张祥斌,农民。
被执行人:张广起,农民。
被执行人:吴庆贺,阳谷县药监局职工。孟宪新与张祥斌、张广起、吴庆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聊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宪新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祥斌、张广起、吴庆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7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2015年7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8月4日划拨被执行人吴庆贺银行存款4700元、划拨被执行人张广斌银行存款6175.07元;2015年8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460元及申请执行费700元,被执行人吴庆贺、张广起已偿付18504.29元。未偿付部分,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鹿 伟
审 判 员 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衍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