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二初字第00187号
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豆鸿,该单位职工。
被告:刘世新,男,1958年11月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杜文化,男,1975年3月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农商行)诉被告刘世新、杜文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农商行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农商行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1.5元,由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谢晓宾
审 判 员 霍园园
代理
审判员 陆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