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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二初字第00187号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世新、杜文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世新,杜文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二初字第00187号

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豆鸿,该单位职工。

被告:刘世新,男,1958年11月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杜文化,男,1975年3月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农商行)诉被告刘世新、杜文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农商行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农商行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1.5元,由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谢晓宾

审 判 员  霍园园

代理

审判员  陆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