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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40-1号

李娟申请执行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娟,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40-1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女,1985年5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无业。被执行人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里县。法定代表人芮志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龙里县冠山街道办事处铙钵山森林溪畔栋编号为2324,2-8B-2号房屋进行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龙里县冠山街道办事处铙钵山森林溪畔栋编号为2324,2-8B-2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定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桂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