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欧某某,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斌,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某某,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宋艳琼
人民陪审员 陈 扬
人民陪审员 张良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安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