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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144号

欧某某与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欧某某,涂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欧某某,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斌,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某某,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宋艳琼

人民陪审员  陈 扬

人民陪审员  张良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安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