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王军,男。委托代理人方涛,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洛南县兴达矿业综合铁选厂。委托代理人郝兴鹏,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洛南县兴达矿业综合铁选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王军承担。
审 判 长 王新雄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徐才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尹英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