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234号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水木天成望汀园9号楼2门102号。法定代表人徐金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美华,该公司职员。被告魏泽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泽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商轶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