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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683号

穆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穆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穆某负担。

审判员王继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宫潇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