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穆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穆某负担。
审判员王继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宫潇蕾 来自
穆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穆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穆某负担。
审判员王继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宫潇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