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042号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浩,职务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笑,职务公司职工。被告张芸。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故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双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