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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刑执字第4085号

于艳志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于艳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4085号罪犯于艳志,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辽县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艳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认为,罪犯于艳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7月31日,罪犯于艳志获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于艳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艳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洪成

审判员  秦艳芳

审判员  仉志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传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