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呼伦贝尔市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三路30-8号。法定代表人刘洪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林,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市双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六二六街8号。法定代表人陈占华,职务经理。
申请人呼伦贝尔市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呼伦贝尔市双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市双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位于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的房屋和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的门市房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呼伦贝尔市双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的房产;
二、查封担保物位于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的房屋和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的门市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房玉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