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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终字第293号

汲清湘诉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汲清湘,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终字第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汲清湘,女,汉族,1969年12月21日生,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高胜,吉林久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九台市曙光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乔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建达,系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汲清湘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汲清湘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汲清湘的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且被上诉人同意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汲清湘撤回二审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汲清湘撤回一审起诉。

三、撤销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汲清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

审判员  白雪成

代理

审判员  李 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米志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