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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00584号

盘锦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诉蔡莹、王南南、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盘锦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蔡莹,王南南,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584号

原告:盘锦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于德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石芳,该银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XX,该银行职工。

被告:蔡莹,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盘锦市人,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王南南,女,1988年9月5日生,汉族,盘锦市人,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诉被告蔡莹、王南南、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本案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 叶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荀瑶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