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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执字第273号

姜华与曹培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华,曹培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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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满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姜华,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海拉尔供电局职工,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申请人曹培基,男,53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申请执行人姜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3)满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培基给付欠款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培基于2015年9月24日自动履行欠款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3)满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运河

审判员  杨俊生

审判员  宋圣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言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