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554号原告毛帮坤。被告张小梅,居民。被告王瑞胜,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帮坤与被告张小梅、王瑞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帮坤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毛帮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王瑞胜所有的鲁G×××××号牌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的事故停车场,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查封期间由事故停车场负责保管,不得动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放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