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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231号

刘勇与魏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勇,魏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刘 勇 与 魏 宽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刘勇。委托代理人古鹏,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魏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刘勇承担。

审判员  徐秀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