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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755号

胡锡民与周远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锡民,周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755号

原告:胡锡民。

被告:周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锡民诉被告周远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锡民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锡民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景赞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丁 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