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杨小龙,男,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梁颖,女,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杨小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梁颖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