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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297号

杨小龙与梁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小龙,梁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杨小龙,男,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梁颖,女,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杨小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梁颖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