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4034号原告榆林市王贵集团新潮毛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喜,男,任公司总经理。地址靖边县张家畔镇东寨巷。被告苏维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王贵集团新潮毛皮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维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姬登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