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汨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汨罗市支行。负责人罗惠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易迎春,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骆开果,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曾为民,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骆铁军,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汨罗市支行(以下简称汨罗邮政银行)与被告骆开果、曾为民、骆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巢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易迎春,被告曾为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骆开果、骆铁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汨罗邮政银行诉称,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分别与被告骆开果、曾为民、骆铁军等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三被告在约定期限内对向原告所借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分别向三被告发放贷款5万元,年利率15%,期限12个月,贷款归还方式为前10个月偿还当月利息,后2个月等额偿还本金和利息,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逾期利率为22.5%)。原告依约向被告骆开果、曾为民、骆铁军发放了贷款,被告曾为民、骆铁军按合同约定归还了全部贷款,被告骆开果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经多次催收未果。截止2015年5月13日,骆开果尚欠本金32460元,利息11984.8元。为避免原告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曾为民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无异议。被告骆开果、骆铁军均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小额贷联保协议书编号:430681213012339027、小额联保合同;证据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证据三有骆开果在原告处帐户开户及还款明细;证据四催收回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曾为民均无异议。被告骆开果、骆铁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与质证。被告骆开果、曾为民、骆铁军均未提供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应当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则。对原告汨罗邮政银行提供的四组证据被告骆开果、骆铁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依法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曾为民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汨罗邮政银行提供的四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作如下确认: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分别与被告骆开果、曾为民、骆铁军等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三被告在约定期限内对向原告所借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分别向三被告发放贷款5万元,年利率15%,期限12个月,贷款归还方式为前10个月偿还当月利息,后2个月等额偿还本金和利息,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逾期利率为22.5%)。原告依约向被告骆开果、曾为民、骆铁军发放了贷款,被告曾为民、骆铁军按合同约定归还了全部贷款,被告骆开果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经多次催收未果。截止2015年5月13日,骆开果尚欠本金32460元,利息11984.8元。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骆开果偿还借款本息及后段利息和罚息;2、被告曾为民、骆铁军对被告骆开果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论的焦点如下:
一、原告汨罗邮政银行与被告骆开果是否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
二、被告骆开果是否应当偿还原告贷款利息和逾期罚息及被告曾为民、骆铁军否应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针对上述问题,本院评判如下:原告汨罗邮政银行与被告骆开果签订借款合同,由被告骆开果向原告汨罗邮政银行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对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骆开果、曾为民、骆铁军和原告汨罗邮政银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被告分别对各自向原告的借款彼此提供保证,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合同中签名捺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骆开果、曾为民、骆铁军依法应对各自向原告的借款彼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汨罗邮政银行和被告骆开果、曾为民、骆铁军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分别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曾为民、骆铁军已经依约偿还了全部贷款,被告骆开果在偿还了部分利息后并未依约偿还贷款,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分别向被告进行催收,被告仍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原告汨罗邮政银行要求被告骆开果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曾为民、骆铁军应依合同约定对被告骆开果向原告的借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借款已经到期,截止2015年5月13日,骆开果尚欠本金32460元,利息11984.8元,后段利息及罚息依双方合同约定,在借款利率年利率15%的基础上加收50%,即逾期利息和罚息按年利率22.5%计算,自2015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由被告骆开果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汨罗市支行借款本金32460元,利息11984.8元,后段利息及罚息自2015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22.5%计算,计算至履行之日止;被告曾为民、骆铁军对上述借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1元,由被告骆开果、曾为民、骆铁军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巢 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蓝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