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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292号

邱鸿锦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邱鸿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292号罪犯邱鸿锦。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3日作出(2002)苏中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鸿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01月2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2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2007)锡刑执字第07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锡刑执字第31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54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12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8月28日至9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邱鸿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邱鸿锦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鸿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获监狱表扬,2015年6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该犯提供龙阳县社阳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邱鸿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邱鸿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