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中刑减字第00395号

高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刑减字第00395号罪犯高某,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乡。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10)西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已缴纳)(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6日止)。2013年1月18日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实际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商州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高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罪犯高某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真参加普法教育,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及时事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按时完成课内外布置的作业,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和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计分考核获得24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并报请建议对罪犯高某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报请罪犯高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高奇

审判员  姜淑成

审判员  卢洛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丹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