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刑减字第00395号罪犯高某,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乡。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10)西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已缴纳)(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6日止)。2013年1月18日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实际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商州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高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罪犯高某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真参加普法教育,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及时事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按时完成课内外布置的作业,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和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计分考核获得24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并报请建议对罪犯高某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报请罪犯高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高奇
审判员 姜淑成
审判员 卢洛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丹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