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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359号

原告胡曼文与被告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曼文,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359号原告胡曼文,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建,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312200810605835。被告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原告胡曼文与被告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曼文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曼文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曼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0元,减半收取15100元,依法予以免交。(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申 敏

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

人民陪审员  武建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唐晟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