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628-2号原告高志华。被告高柏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华与被告高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高志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柏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志华撤回对高柏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高志华负担。
审 判 长 孔伟芳
人民陪审员 朱琴燕
人民陪审员 黄东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