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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628-2号

高志华与高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志华,高柏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628-2号原告高志华。被告高柏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华与被告高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高志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柏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志华撤回对高柏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高志华负担。

审 判 长  孔伟芳

人民陪审员  朱琴燕

人民陪审员  黄东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