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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商初字第437号

徐传会与张荣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传会,张荣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商初字第437号

原告:徐传会,个体。

委托代理人:马桂香。(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珊,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荣斌,个体。

委托代理人:梁丽娟,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传会诉被告张荣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传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5.00元,由原告徐传会负担。

审 判 长  薛忠红

审 判 员  冯志明

人民陪审员  岳宪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