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商初字第437号
原告:徐传会,个体。
委托代理人:马桂香。(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珊,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荣斌,个体。
委托代理人:梁丽娟,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传会诉被告张荣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传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5.00元,由原告徐传会负担。
审 判 长 薛忠红
审 判 员 冯志明
人民陪审员 岳宪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