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262号
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77960-6),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龙华商厦1单元1-3。
法定代表人:苟建军,经理。
被告:陈启光,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启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诉讼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代温世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毕在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