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04)蓬执字第2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接正吉与被执行人李志伟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志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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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正吉与李志伟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04)蓬执字第2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接正吉与被执行人李志伟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志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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